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行为,提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,根据《政府采购法》及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各市(县)、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,考核机关是苏州市财政局。
一、考核内容
政府采购规模与范围、政府采购监督与管理、政府采购绩效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、政府采购宣传培训、综合材料的报送等六个方面,详见《苏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测评表》(下简称“测评表”)。
二、考核方法
实行百分制计分考核,单项加分、扣分以该考核项分值为限,不计负分、不突破分值。
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、自评和核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。在年度考核过程中,如有违法违纪、弄虚作假情况的,一律取消考核资格。
三、考核步骤
1.自评。每年1月底前各地区按本办法要求,就上一年度政府采购工作按“测评表”的内容和要求逐项自查评议,并将自评、书面汇报及得分情况于2月15日前报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处。被考核单位的自评要实事求是,严禁弄虚作假。
2.核查。被考核单位应针对“测评表”中每一条考核项目另附相关文字材料、统计资料等作为依据一并上报,我局将对上报的自评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,综合评价后认定被考核单位的分值,确定考核结果。
四、奖励办法
我局将根据考核结果,按得分高低排名,设“一等奖”、 “二等奖”、 “三等奖”三个档次,对获奖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。
另外再设立若干单项奖励,以表彰奖励被考核对象在政府采购工作某个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。
一、考核内容
政府采购规模与范围、政府采购监督与管理、政府采购绩效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、政府采购宣传培训、综合材料的报送等六个方面,详见《苏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测评表》(下简称“测评表”)。
二、考核方法
实行百分制计分考核,单项加分、扣分以该考核项分值为限,不计负分、不突破分值。
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、自评和核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。在年度考核过程中,如有违法违纪、弄虚作假情况的,一律取消考核资格。
三、考核步骤
1.自评。每年1月底前各地区按本办法要求,就上一年度政府采购工作按“测评表”的内容和要求逐项自查评议,并将自评、书面汇报及得分情况于2月15日前报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处。被考核单位的自评要实事求是,严禁弄虚作假。
2.核查。被考核单位应针对“测评表”中每一条考核项目另附相关文字材料、统计资料等作为依据一并上报,我局将对上报的自评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,综合评价后认定被考核单位的分值,确定考核结果。
四、奖励办法
我局将根据考核结果,按得分高低排名,设“一等奖”、 “二等奖”、 “三等奖”三个档次,对获奖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。
另外再设立若干单项奖励,以表彰奖励被考核对象在政府采购工作某个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。
【责任编辑 刘靓】










